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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交替之际谈谈行政诉讼/王卫洲(2)

三、指定管辖滥用。
原行政诉讼法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县级以上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于是上级法院往往把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向山东临沂、安徽黄山甚至将起诉县政府的案件指定到县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指定权滥用到了极点。
新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审理的权力,希望此类问题可以杜绝。


四、状告省政府能否受理。
原《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可见状告省政府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条规定的适用是分地区的,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山东、浙江、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重庆、辽宁、上海、北京等地可以起诉,在福建、江西、四川、黑龙江、吉林、湖北等地省政府不可以起诉,在某些地方“状告省政府”属于当地的一个审查标准,这个问题显然不属于法律空白或滞后的问题。

五、征收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起诉。
这个问题是毫无疑问的,无论新旧行政诉讼法均属于受案范围,但是在法制环境相对先进的上海却不能起诉,上海司法系统认为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回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我国土地属于集体和国家,按照这种解释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提起本类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诉讼,这显然属于很荒唐的观点,但这个问题也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六、征收土地批复是否可以起诉
对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各地人民法院均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由不予受理,其实按照原《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这完全符合受案范围,只是法律没有列举,新的行政诉讼法第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为起诉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提供了依据,但是因为目前征收案件的决定存在土地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决定两种类型,人民法院会不会降征收决定的概念限定为“房屋征收决定”继续不受理土地征收批复的案件还很难说。

当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其他问题还有很多,但那纯属于法律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法新的规定能否施行到位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笔者无权评论,但是本文上述的问题绝非法律不到位的原因,而是部分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有法不依、钻法律空子造成,这种根源如果得不到解决,完善的法律只会增加公民对权利的期许和对人民法院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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