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生产企业刑事犯罪法律风险提示/李选辉
餐饮食品生产企业刑事犯罪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李选辉 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关键词: 餐饮食品生产企业刑事犯罪;
涵义;法律性质
文章编号:CNSZ-1006/L(2015)
作者:李选辉 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事务执行人;广东,深圳,518000,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2年始投身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事业领域。曾先后受托于中粮集团、橡果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顾问并担任多家企业、团体法律顾问,部分案件受到《江西电视台》、《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南方都市报》、《晶报》、《香港文汇报》、《南国早报》、《南宁晚报》、《法治快报》、《南宁日报》、《广西电视台》等各级媒体的广泛关注并报道采访。
□擅长领域
劳动、经济合同纠纷、商帐催收、民商经济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保护与品牌管理、媒体采购与危机处理、企业的投资并购与担保融资法律实务、商业侵权调查取证、消费侵权、行政诉讼、申诉复议、非讼案件及重大疑难经济债务执行等法律事务。近九年法律事务诉讼实战经验和非讼申诉及谈判技巧,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中弘信法律事务所近期接触到有关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中,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李选辉建议餐饮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上能引起足够重视,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即:食品添加剂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不允许添加的禁止添加,可以添加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否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由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刑事案例一
深圳某连锁店销售的包子涉嫌添加泡大粉,且超标,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二
附:1.《面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28名食客送医院救治,其中2人收治ICU》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存在于面条、残余面汤、散装盐、火腿肠、猪头肉、面粉、味精、面筋剂等。涉事店铺老板被刑拘。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刑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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