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生产企业刑事犯罪法律风险提示/李选辉(2)
《广州8岁女童吃饺子2小时后晕倒 已有5人中招》
报道:多名市民近日食用同一间店铺的饺子后险些送命,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警方已介入调查,初步怀疑涉事店铺为了保鲜,在食物中添加了过量亚硝酸盐。涉事店铺老板和配料师傅被刑拘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
■刑事案例四
《惠州6家“毒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和面时使用禁用添加剂》
和面时添加严禁使用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这些店日常销售的馒头和包子,和面时都添加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食品添加剂。博罗警方昨日证实了这一消息,龙溪派出所拘留6名涉嫌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添加剂的馒头店老板。
■罪魁祸首:“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俗称“明矾”
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明矾”,曾广泛用于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发酵食品,其在面制品制作过程中起到蓬松面食的作用。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损伤大脑、影响骨骼发育等,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危害更大。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已命令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
■刑法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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