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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
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
——以城固县法院审判管理实践为蓝本

陕西省城固县法院 袁青锋

 
【内容摘要】
科学的审判质效评估以其评价、导向、激励、规范和监督等功能对构建法院绩效考核体系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对评估、考核一个法院的整体工作是较为合适的,但用来评估、考核法院内部各个业务部门则不尽合理。如果在对法院内部质效评估、质效考核中,因质效评估指标、权重、考核基数设置不合理,就会影响一个法院内部质效评估的准确性、合理性和目的性,挫伤各业务部门和广大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损害该体系作用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院内部 差别化 质效评估 绩效考核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考核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省级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已进入科学化轨道。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作为肩负全国审判工作任务的80%以上的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内部管理上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体系。许多基层法院完全是套用最高人民法院评估体系或所属省法院的评估体系进行评估,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科学因素,亟待改善和提高。而城固县法院则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在理解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县实际,充分考虑各个业务部门的“差异性”,推出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收效良好。2013年度,城固县法院荣获汉中市法院系统审判绩效考核第一名,2014年3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该院“审判质效先进单位”称号。
一、当前基层法院内部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案件质效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可见,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应该是作为一个整体、宏观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它与审判绩效考核紧密相关,但又完全不同。评估在于发现问题,考核在于解决问题。评估和考核对指标内涵和指标构成有着不同的要求。由于评估指标体系偏重于评估工作,将其直接适用于内部考核就会忽略了各业务部门的“差异性”,造成考核重点不突出、个别指标导向性不强、部分指标缺乏针对性,不能真实反映法院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业绩优劣。当前基层法院对内部业务部门的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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