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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2)
(一)没有处理好质效评估与绩效考核的关系。对一个法院整体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可以照搬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评估体系。但在用于对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时则应有所变化,而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均未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用评估、考核一个法院整体状况的质效指标来考核职能、特点各不相同的内部部门则明显不妥。
(二)内部业务部门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在审判质效评估中,许多评估指标用来考核一个法院整体状况是科学适用的,但用来评估、考核业务职能各不相同的业务部门就不尽科学合理。若采用统一指标硬性考核,则不能准确地评估其业绩,甚至会导致各业务部门为了指标办案,造成审判职能偏移,这就与开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初衷相背离。
(三)内部业务部门考核指标取值基数不合理。法院内部业务部门职能不同,质效评估指标的取值不应全部一致。如指标中的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就不宜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业务部门实行差别化评估,分别设定不同的考核基数进行考核。同时,每年应根据上级要求、形势变化、上年度各个部门绩效提升状况,及时对评估指标、权重及取值基数进行修订。
(四)没有建立起基层法院内部考核量化模型。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均是按照各自理解来开展内部业务部门的审判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计算方法大多采用手工计算,费时费力。由于没有现成的审判质效评估、考核软件,法院自身要取得第一手的质效数据就很困难,这就更谈不上对内部业务部门开展科学的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目前省、市法院均没有足够人力对所辖法院内部业务部门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量化,也无法为其建立一套量化模型。
  二、基层法院内部实行差别化的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城固县法院位于陕西省南部汉中盆地,辖域面积2265平方公里,人口54万。2009年12月,该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监庭合署办公。2011年3月,该院用审判执行绩效考核体系取代了原来的审判执行岗位目标考核体系。2012年5月,该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从一开始,该院就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去评价审判、执行工作,同时根据基层法院特点和本院实际,不断完善和改进了一些质效评估、绩效考核的计算方法,使得对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评估考核更加科学、直观,考核结果更加准确,实用。
  在审判质效评估中,该院发现许多评估指标并不针对绩效考核工作,更不针对法院内部不同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将评估一个法院质效整体状况的指标,用来评估、考核业务职能各不相同的业务部门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如发改率、调撤率指标对审判部门是适用的,对执行部门又不适用;上诉率指标对民商事部门是适用的,对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又不适用;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对执行部门是适用的,对审判部门又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率、案件陪审率、立案变更率等指标以法院为整体评估是准确的,但用统一的考核基数考核时就因考虑不到各个业务部门的“差异性”,会无法客观准确的作出合理评价。机关业务部门与基层业务部门由于业务内容不同、特点不同,就是同属基层法庭的县政府驻地法庭就与乡镇政府驻地法庭的案件难易程度明显不同,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统一的评估考核基数便无法设定,故有必要实行差别化的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于是该院在分析调研、围绕全院各项评估指标整体向好的基础上,针对“差异性”设定不同的考核基数,实行差别化质效评估、差别化绩效考核,建立起了具有基层法院特色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体系,使每个部门都能得到准确评价,使每个部门都能有针对性地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改进工作,从而使质效评估、绩效考核工作真正起到引导、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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