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3)
科学的审判质效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审判质效评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体检表”,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认真抓整改,就能够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而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的提出,是在考虑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除应具有通用性和相对性外,还应考虑个性差异。在基层法院来说,就是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能差异和受理案件类型差异,机关业务部门与基层法庭的地域特点差异。在基层法院内部实行差别化的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由于较好的兼顾了“差异性”,从而能更好地为基层法院评估指标整体向好服务。
三、基层法院差别化的质效评估确定原则及绩效考核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城固县法院在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中,没有照搬照抄上级评估办法,而是在上级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的大框架内,根据本院实际,对最高法院提出的31项指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删减、添加。同时,每年根据省高院、市中院质效评估整改意见,进行质效评估及考核指标权重和取值基数的修订,对当前需要重点提升或整改的指标设计了若干激励措施,并通过适当限制加、减分防止了指标的异化。2013年度确定的考核指标有26项,将司法公正指标的权重设定为45%,涵盖10项指标;司法效率指标设定为30%,涵盖7项指标;司法效果指标设定为25%,涵盖9项指标。各项指标直接规定了相应权重和分值,不再进行三级指标的换算。审判管理实践中,该院提出了以下原则:
1、简明性原则。在审判管理中,审判人员、庭长、院长等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但许多法官、许多庭长让他讲法律,他头头是道,让他抓审判管理,他要么是意见一堆,要么是连评估指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都不知,许多法官甚至连什么是正向指标,什么是负向指标也搞不清。这就有必要规定一些简单易行的方法让大家理解和掌握,在法院内部业务部门考核时完全没必要将基础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后再得出一个大家不知所云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反而不直观。因此,考核内容可以具体一点,而无需换算成xx率、xx值进行考核。该院规定“ 考核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范围执行。考核采用简化方法计算,即单项指标分值固定,以固定分值扣除减分为单项得分,该分项减完为止,因业务部门业务特点差异,部分考核项目不考核时此项按全分计。”如在一些大家都清楚明白的考核项目上直接规定:“生效案件被裁定再审的每一件减1分。再审被实质性改判的减2分,非实质性改判的减1分,调解的减0.5分”,“生效案件每发回重审一起减2分”,“ 立案部门每出现一起当立不立,不当立立了的案件减0.1分”,“ 每出现一起违法审判执行赔偿案件减2分”,“当事人向中级法院和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每件减0.2分”,“ 院长、院领导信访接待每件减0.1分,出现上级信访交办案件的每件减原办案庭0.5分”,“出现一起违法违纪投诉减0.2分,违法违纪投诉查实的一起减1分。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减2分”,“每出现一起执行程序不合格结案或案件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缺陷案件的减0.2分”,“要求执行案件到位率在80%以上,每差3%减0.3分;实际执行率在85%以上,每差3%减0.3分。”简明性原则就是要抓住要点,简单明了,让大家一看就懂,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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