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4)
2、务实性原则。审判管理工作不是为了粉饰业绩,而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中必须讲究实际、实事求是。在设定考核指标时,要认识到过高的指标设置并不一定能起到科学引导作用,相反会起反作用,大家会认为目标遥不可及,进而放任不管。 该院为提升结案均衡度原来设想如业务部门单月超出月均结案的正负20%就扣分,经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讨论确定了一个较低目标,“结案均衡度:执行局、民一庭、民二庭、基层法庭,每月报结案数低于月均任务60%的每次减0.4分”,这样看似标准较低,且不设上限似乎不合理,但由于法院内部业务部门十余个,只要每月结案没有过少的,就能实现全院的整体结案均衡。务实性原则还体现在绩效考核要与审判管理的真实状态要结合,有些法院从司法统计来看数据很好,但准确性甚至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反映一个法院的真实状况。故在绩效考核上的操作上应力求便利,与日常审判管理实际相结合,从每个法院司法报表来看,很少有延长审限案件、超审限案件,但审判管理中,这种情况每月、每周甚至每天都在频繁出现,原因在于司法统计是事后统计,反映的是案件审结后的状态,有些审限违规因结案时领导已补签手续而不再统计了,这样统计结果是失真的,也达不到法律设立审限制度的真正目的,而审判流程管理是动态统计,要想真正提高审判效率,那只有动静结合,并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该院在审限方面没有采用比率考核,而是简单明了地规定:“ 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审限内结案率7.5分:延长审限案件每件减0.1分。出现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的每件减0.5分,出现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的每件减1分; 超审(执)限未结案率7分:超过6个月未结案,被立案部门审限提醒的每件次减0.2分,超审限的每件减2分。案件被院长督办的每件减1分。”这些年讲求和谐稳定,导致各地调撤率一再攀升,一些法院为了提升这一指标,把一些当事人已在司法部门、交警部门、人民调解部门调解结案的案件再调一遍,做了很多无用功,浪费了司法资源。实践证明,调解率并不是越高越好,过高的调解率势必损害法律权威、有害于审判效率,助长弄虚作假。该院根据当地案件特点和民风习俗,将全院调撤率的总体目标控制在60%-70%之间,并针对不同业务部门的案件特点规定,“调撤率5分:刑庭刑附民案件85%,民一庭40%,民二庭55%,行政庭(民事案件)、基层法庭民事案件65%(其中县政府驻地博望法庭55%)以上,每差2%减0.5分。”这些指标设定因切合实际,得到了各个业务部门认同,审判质效运转良好。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