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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5)
3、循序渐进原则。审判管理中,有些指标很容易提升,有些指标提升就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逐渐深入或提高,可每年动态调整指标值的高低,逐步提高单项值的设定。即基本体系不变,个别指标与时俱进。四年来,该院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考核办法和评估基数进行了四次修改和完善,对一些重点的指标加重分值,对一些过时的、不便考核的指标进行删除,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前几年,该院在简易程序适用率上是弱项,审判人员普遍效率意识不强,案件习惯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长期徘徊在30%以下。为了提升这一弱势指标,该院搞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全体审判人员效率意识的大转变。经过调研,该院2013年在考核简易程序适用率时规定了一个大家努力后能完成的考核基数,“民一庭3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50%、基层法庭60%以上,每差2%减0.2分。”通过努力,绝大部分业务部门都达到或超过了规定基数。2014年在考核简易程序适用率时则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含小额诉讼案件)3分:刑庭35%、民一庭4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60%、基层法庭70%以上,每差2%减0.2分。”2014年上半年该院该项考核值已提升至75.8%。今年8月该院再次提出要求:除一方下落不明的缺席案件和少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余案件一律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并拟再次调高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基数。实践证明,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不应一成不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必须根据工作部署每年适时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保持质效评估、考核的生命力。
4、可操作原则。考虑到法院目前的发展状况,该院在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上没有盲目模仿其他法院的做法,而是立足本院实际,设计出能够反映出本院审判工作状态的评估方法。有些指标根据审判工作季度与年度的区别,还做了单项规定。如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得分,从评查后的整体分数上看分值差异并不大,由于主观性很强,科学的量化打分一直是难题,故该院规定:“案件评查得分11分:没按规定每月自查案件的,每发现一次减0.5分;季度评查排名最后一名的每次减0.5分,季度评查瑕疵率排名最后一名的每次减0.5分;年度评查排名后三名且案均得分低于90分的,依次减2分、1.5分、1分,年度评查瑕疵率排名后三名且案均得分低于90分的,依次减2分、1.5分、1分;对于在当年自查、互查中没有查出的瑕疵,而被本院在次年组织的年度评查和上级法院评查中发现的瑕疵,每发现一处减0.1分,减分以5分为限,对自查、抽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能够弥补的瑕疵未在三日内纠正的每发现一处减0.1分,减分以5分为限”,“裁判文书评比得分3分:没按规定每月选送优秀法律文书的,每发现一次减0.2分。法律文书评查得分要求在90分以上,每差2分减1分。”由于操作性强,审判管理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较好落实。再如上级法院近年不再强调结案率了,导致许多审判人员错误认为只要审限内结案就万事大吉,导致一度时期积案如山,审判效率大幅下滑,实践证明结案率不是不重要,而是要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才合理,该院为此规定“结案率3分:刑庭90%、行政庭和基层法庭85%、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80%以上,年度考核时每差1%减0.1分,季度考核时每差3%减0.1分。”长期以来,个人结案任务、业务部门结案任务是法院内部考核的一个最重要指标,而在人民法院质效评估体系中并没有这一指标,相关指标是法院年均结案数、法官年均结案数,这两个指标评价一个法院是合适的,但用来评估业务部门就不合适了,因此该院规定“各业务部门应完成院里每年(季度)下达的结案数任务,每差2%减0.3分。”这样的变通规定便于操作,收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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