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6)
5、区别对待原则。在审判质效评估过程中,应根据各个部门的业务特点,来确定各项指标是否适用,确定基数多少及考核方法。审判管理部门不仅要深入了解业务部门的实际,注意收集以往数据资料,还要征求他们对指标取值的意见,指标值的设定既要考虑最优指标值、全国平均值、全省平均值,也要考虑到各个不同的业务部门在目前情形下的承受能力。如该院规定“一审服判息诉率4分:民一庭91%、民二庭93%、行政庭和基层法庭96%以上,每差1%,减0.3分”,这项指标其实质主要考核上诉案件数,而各个部门上诉案件特点是有差异的,如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很少上诉,反而说明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量刑偏轻的现象,故对刑庭则不考核该项。而机关庭室案件较复杂,上诉率较基层法庭高也是正常的,所以服判息诉率考核时基数设定的相对低一点。另如在考核案件陪审率时规定“案件陪审率2.5分:刑庭和基层法庭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陪审率要求达到80%、民一庭3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40%以上,每差3%减0.5分”,这样针对不同业务部门的不同特点和审判现状,设定其考核目标就是相对合理的。区别对待的优点在于设定的考核指标,能够让各个业务部门经过努力而达到,从而不会脱离实际。
6、衔接原则。关于审判管理的头绪很多,很多审判管理方面的要求散见于法律、法规,散见于法院的各项制度、办法、规定,如果绩效考核时不纳入,可能这项工作就做的不好或得不到落实,因此有必要与有关专项活动、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衔接,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如将“两评查”开展情况、得分情况,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网上办案情况,司法公开情况,发改案件评析及责任界定、追究情况等囊括其中。该院规定“业务部门未完成庭审评查的每人次减0.5分”,“ 裁判文书上网应达90%以上,每差2%减0.1分(单季减分1分为限)”,“网上办案出现系统提示的超审限案件,每件次减0.2分,被上级法院统计确认为超审限案件的,每件次减1分。”该院在《发改案件评析与责任追究办法》中,将错误程度分为一般差错、差错、不合格、错案四种情形,相对应的在绩效评估时就做出了对应的罚则。该院规定“上诉案件每改判一件减0.2分。被定为一般差错案件的再减0.5分,被定为差错案件的再减1分”,“上诉发回重审每件减1分(新证据发回除外),被定为差错案件的再减1分,被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再减2分,被定为错案的再减3分。”由于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考核时得到了衔接,近年来,该院各项审判管理工作走在了汉中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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