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7)
7、激励原则。审判一线的人员承担着具体、繁重的审理执行工作,90%以上的审判工作要靠一线人员来完成,因此,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审判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激励审判一线人员不断保持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才能达到以绩效考核提升审判工作绩效的目的。该院规定:“所在业务部门当年无发回重审案件的加1分”,“庭审或案件被评定为本院或县级政法部门优秀案件的,每件加0.5分,被上级政法部门评定为优秀案件的,每件加1分,加分以3分为限”,“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排名第一名的年度目标考核加2分,第二名的加1.5分,第三名的加1分”,“裁判文书被评定为本院或县级政法部门优秀文书的,每件加0.5分,被上级政法部门评定优秀文书的,每件加1分,加分以3分为限”,“结案率排名前三名的依次加2分、1分、0.5分”,“ 年度超办案件每增加2%加0.3分,加分2分为限”,“化解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每件给现办案庭加1分”,“调撤率每增加2%加0.5分,加分以3分为限。”通过上述激励措施,该院审判质效逐年提升。
8、服务大局原则。审判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对法院、法院内部部门及法官审判活动的考评,营造出争先创优的意识和氛围,从而服务于审判工作大局。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只有通过加强结果运用,与岗位目标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管理效果。该院为了实现绩效管理与岗位目标的结合,在《审判、执行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中规定:“审判、执行绩效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本院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之中,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运用或者作为单项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 考核得分排在本院首位的的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重点推荐参加本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并予以考核单项奖励。考核得分排在本院末位的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实践中,该院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质效评估指标体系设置内容,增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在业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考核比重,使其达到了总成绩的70%。通过将绩效考核与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密切结合,加大案件评查结果和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坚持有功必奖、有错必罚、有责必究,通过这些措施,该院审判质效实现了较快提升。
四、以差别化的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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