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差别化的审判质效评估构建基层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袁青锋(8)
(一)最高法院、省法院应对法院内部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展开调研并出台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应针对法院内部业务部门的不同特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最高法院、省法院应加强调研和指导。
(二)应尝试建立不同法院分类评估、分类绩效考核的新模式。法院内部业务部门有差异性,法院之间也有差异性。全国每一个地区的每一个区县都有不同的区情、县情,辖区大小、人口多少不一,因此应尝试将法院适当分类,然后进行分类评估、分类绩效考核。比如人口在25万人以上的县可以设置成一个类别、人口在25万人以下的县可以设置成一个类别、而城市中设区的法院另设一类,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某一类中每一个法院的整体审判质效状况。中级法院可对辖区法院按辖区人口多少分成两类进行考核,审判质效评估也可参照基层法院内部设置差别化考核基数的方法进行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
(三)最高法院或省高院应开发统一的绩效评估软件。绩效评估软件应提供可以适当修改评估值等个性化功能,以方便基层法院建立具有本院特色的绩效评估体系。基层法院由于财力和技术的局限无法开发绩效评估和考核软件,这就必须依托上级法院开发。上级法院可以用自己的方法考核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也完全可以依据本院的的具体情况,在上级法院的总体框架内制定一套自己的评估、考核体系。从而能自主的进行审判质效评估,适时监控、预警和整改。通过在软件上修改最优值、最差值及取值的上下限,增加符合自身特点的指标,删减不适应的指标,重新设定权重。
(四)不同地区法院可尝试建立适合本院院情的特色指标。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符合其特色的指标,删减不适用的指标,通过对评估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校,建立适合各业务部门的科学化质效评估体系。如增加审判管理执行力指标,将日常审判管理具体要求落实情况,量化打分纳入指标内容考核。陕西省高院在2014年8月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新增加了司法公开指标、网上办案指标,就很有特色。这些作法看似与评估体系无关,实际作用很大。审判管理的要求很多,上级法院也不断提出关于提升整体案件质效的要求,这些都需要尽快落实,只要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审判质效就一定会得到提升,所以说,这是一个宏观和微观管理结合的手段和方法。
科学合理的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体系,是规范法官行为的有效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法院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基层法院在构建内部审判质效评估及绩效考核体系上,应重视“差异性”,实行“差别化”,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内部业务部门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富有激励效能和促进法官素质全面提高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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