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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于海防
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

            于海防*
(原文发表于《法学》2014年第11期)

[内容摘要]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将在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标准、形式体系、规则统属编列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形式强制产生直接影响。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在形式判定要素以及适用规则上迥异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涵盖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体系性连锁反应剧烈而又无从消弭,具有难以弥补的体系弊端。采取创设新形式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独立为意思表示的新形式,可以消除体系中的矛盾与冲突,使得概念逻辑清晰,规则统属分明,体系顺畅有序。通过合理拟定数据电文形式规则,将数据电文形式桥接于书面形式,从而使传统体系所受冲击在很大程度上被消除,体系性连锁反应得以妥善处理。
[关键词] 意思表示体系  形式判定标准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电子形式 搭桥式形式规则

随着数据电文的运用愈加广泛,数据电文意思表示[1]的特别性弱化,一般性愈显,多个国家已将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规范位阶从电子商务单行法提升至民法典等民商事一般法。我国合同法或民法典[2]应以体系化手段吸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而体系化的关键在于妥当解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问题。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应当考量由此引发的体系性连锁反应以及后续问题的处理,但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并未顾及于此,而只是简单地认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构成书面形式,却鲜见详细的理由阐述。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也将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作为书面形式看待,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却与之相悖。[3]此外,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荷兰民法典》中,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均不构成书面形式。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标准、形式体系、规则统属编列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形式强制[4]具有直接影响,但这一问题在目前的研究中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已全面启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5]期冀在此次立法中可以解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问题,并在将来体现于《合同法》的修订或《民法典》的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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