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于海防(16)
[16] 纸张本身便是书面意思表示的最终载体,而数据电文却非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最终载体,其还需由光盘、硬盘等存储媒介承载。但由于贸法会及各国为保持技术中性而抽象地、宽泛地界定数据电文、电子记录等类似概念,概念本身所含因素甚广,数据电文对等于纸张,不必再向存储媒介追溯。贸法会及各国也主要围绕着数据电文与纸张展开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立法。例如,以发送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做出要约的,纸质信件、电子邮件为要约意思表示的载体。
[17] 数据电文类型多样,通常以电子技术与数字技术为基础,由计算设备生成、存储。主体使用一定的人读信息符号将信息输入计算设备,计算设备按照相应的机器语言规则进行数字化转换、编码,形成机读数字代码逻辑序列,此即数据电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无法脱离纸张的电报、电传、传真非为数据电文(参见房绍坤、于海防:《论数据电文制度的涵义及表意基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8] 虽然数据电文表现为存储媒介中的磁性记录(或光学记录等),但这并无度量意义。若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存储于他处(如云存储),存储媒介、存储位置甚至是难以确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论是生成、处理、存储、传输,数据电文均无形态可言。与纸张之“有形性”相比,数据电文具有“无形性”,是意思表示的无形载体。
[19] 虽然数据电文的整个输入过程以及最终的输出看起来人可直接感知,但这个过程伴随了大量的人机转换自动操作,计算设备将机读代码转换为人读符号,自动输出为人可理解的信息。
[20] 例如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中,做市商普遍使用高频交易系统,系统自主下达证券交易指令。
[21] 例如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149页;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4页;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页;卓小苏:《电子合同形式论》,《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刘颖、吕国民:《论书面形式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学术交流》2003年第1期;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的意思表示》,《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周海伦:《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3页。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