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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于海防(3)

二、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解决进路
解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需探究此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认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处理体系性连锁反应。
意思表示属于何种形式,系法律对表意方式的评价。不论何种表意方式,均包含两个关键的评价因素:信息符号(主体为表达意思所使用的各式符号)与载体(承载信息符号的媒介)。意思由信息符号组成符号序列予以体现,并通过载体承载、传递、交流。完成意思表示,二者缺一不可,法律便依据这两个因素评价表意方式,判定意思表示形式。在三种传统形式的意思表示中,文字、口头语言、行为语言三种信息符号分别与纸张(等)、声音、肢体三种载体一一对应,[13]不论是依信息符号的类型,还是依载体的类型,均可判定意思表示的形式。例如,我国学界多从信息符号的角度界定书面形式,而我国《合同法》第11条却是从载体的角度界定书面形式。传统意思表示形式判定采取的是“信息符号或载体”之双重平行标准,以信息符号与载体的对应关系为基础,这种对应关系是天然形成的,是由信息符号的结构、语法规则以及信息符号载具(即载体)的物理属性决定的。然而,在意思表示采用数据电文载体后,信息符号与载体的对应关系被割裂,因为三种传统载体所分别承载的三种信息符号可由数据电文一体承载。这导致传统形式判定标准在运用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时失灵:依据信息符号的类型根本不能判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而若依据载体类型进行判定,由于数据电文与三种传统载体差异明显,不能将之归为其中的任一种,也就不能在传统的三元形式体系之内来认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由此,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在形式判定上犹疑难定、形式不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虽形式不明,但自产生之初,便多用于替代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然而,书面形式深植于法律体系之内,[14]牵连规则盘根错节,在传统的书面形式概念、书面形式判定标准以及书面要式规则下,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因形式认定的困惑而在效力认定、规则统属与适用以及体系地位等方面遭遇诸多障碍。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虽因传统形式判定标准失灵而生,但解决障碍却主要来自于书面形式。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进行解决,势必波及书面形式。为体系计,在《合同法》或《民法典》中解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关键首先在于确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可否由书面形式涵盖”,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可否归为书面意思表示。在对此问题做出判断之后,再审查意思表示形式判定标准,决定如何解决后续问题、处理体系性连锁反应。对此,在各国法上存在扩展书面形式方式与创设新形式方式两种解决方案:在前者,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由书面形式涵盖;在后者,数据电文意思表示构成新形式。这两种解决方案其实是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与书面意思表示的关系做出了不同认定,进而采取了不同的意思表示形式判定标准,对体系性连锁反应作出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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