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于海防(5)
2.两者在原件规则、保存规则等内容类规则上的差异。对传统书面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障主要通过纸张的物理特性以及保存纸张原件来实现,法律往往不需要详细规定原件的条件以及传输、保存的具体要求。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障,除借助可靠电子签名、非对称加密、安全信道等技术手段外,主要通过法律上的数据电文原件规则与保存规则来实现。数据电文原件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原件,其需完整表现所载内容,可供调取查用,还需保存必要的格式、来源地、目的地以及时间等信息,这使得数据电文原件规则与保存规则具有很强的技术色彩。
3.两者在时间规则、地点规则、生效规则等效力类规则上的差异。在时间规则上,在传统书面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的收发时间一般不需要精准确定(如精确到秒),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而这种模糊一般又无碍于权利义务的确定、风险的分配。对于数据电文而言,其之发出、到达以及反馈十分迅速,这便需要通过收发时间规则精准地确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到达时间。在地点规则上,传统书面意思表示的发出地点、到达地点为实体空间地点,在无特约的情形下,一般为意思表示的实际发出地点、到达地点。在通过数据电文作出意思表示时,情况变得复杂,因此贸法会与各国普遍忽略发出、收到数据电文的网络IP地址,直接以实体空间中特定的密切联系地作为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到达地点。在生效规则上,传统书面意思表示生效规则多样,而对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包括本采发信主义的国家在内,各国普遍单一地采取到达主义生效规则,有些国家还辅以检索到达、推定检索等规则。
除上述不同之外,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在收讫、错误、履行、登记、证据与证明等规则上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也存在较大不同。在一些商事特别领域中,二者的差异更为明显。可以说,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从形式判定要素到适用规则,均迥异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
三、以书面形式涵盖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弊端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见,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迥异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确非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为降低冲击、保持体系安定,若能够通过扩展书面形式方式,将数据电文意思表示涵盖于书面形式之内,自是最佳。我国学界主流观点便支持采取扩展书面形式方式。[21]扩展书面形式方式包括两种:在保持书面形式内涵不变的情况下扩展书面形式外延、扩展书面形式内涵以重新定义书面。在笔者看来,以书面形式涵盖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不论采取何种扩展书面形式方式,均具有难以弥补的体系性弊端。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