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于海防(7)
(二)扩展书面形式内涵的弊端分析
较诸简单地扩展书面形式外延,通过扩展书面形式内涵、重新定义书面形式,将传统书面意思表示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统一于新书面形式之下,看起来是一种更具体系性的解决方案。2009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DCFR)便采取了这种方案。
DCFR第1-1:106条规定:“一项表述系文本形式的,使用可自纸张或其他有形耐久介质直接识读的文字的,为书面形式。文本形式,指的是以任何手段支持的、以字母或其他可理解文字表达的文本,这些支持手段允许读取、记录文本所含信息与文本有形复制件。耐久介质指的是任何材料,信息可存储其上足够长的时间以备日后调取查用,其允许不加更改地复制信息。”[25]DCFR中的书面形式针对的是表述或者说文件,将意思表示包含在内。DCFR将书面形式判定标准修正为“信息符号并载体”之双重并行判定标准,书面形式依严格程度依次分为:文本形式[26]、耐久介质上的文本形式、(传统)书面形式、签署形式[27]。[28]这四种书面形式可交叉衍化(例如DCFR第4.7-4:104条规定保证合同须使用经签署的耐久介质上的文本形式),从而在重新定义的书面形式概念下形成了复杂的交叉式书面形式体系,以满足多种场合对载体、签名等的不同需求。但DCFR中的这四种书面形式不论如何交叉衍化,针对的其实就是两类文件(包括意思表示文件):传统书面文件、数据电文文件。传统书面文件使用“直接识读的文字”(不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可读文字[29]),与数据电文文件在形式上不形成交叉。
DCFR采取这种交叉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欧盟法律现状的影响。欧盟成员国在书面形式分类以及规则上素有差异,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解决模式也不尽相同。这一般不会对纸式书面在欧盟统一内部市场的运用构成太大困扰,但会阻碍数据电文的运用。[30]虽然欧盟已经出台了多项电子商务方面的指令,但这多与合同相关,且各成员国转化程度不一,法律碎片化严重。而在合同领域之外,各成员国数据电文规则的差异更为明显。为促进数据电文在内部市场的广泛接纳与跨国流转,消除法律障碍并避免造成新的碎片化,DCFR就必须解决欧盟指令以及各成员国国内法在书面形式分类、书面要式规则、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的不一致,同时却又受限于这种现状。DCFR的解决方式是另起炉灶、重新定义书面形式以求统一。DCFR重新定义的书面形式将传统书面文件与数据电文文件涵盖其中,并拆分细化出四种可相互交叉的书面形式,以适应各成员国的不同现状与立法需求。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