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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克先(2)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周萍芳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萍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5万元,周萍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公诉机关指控周萍芳涉嫌职务侵占罪,是指控她身为安徽中绿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将本单位价值207.8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对股权是否能成为犯罪对象尚存在争议,因此未就周萍芳侵占股权的行为提起公诉。
2、栗强华职务侵占案
2003年3月,周合昌、郑万朝、朱朝云出资100万元设立新疆阿克苏天源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源公司),后经变更,3人各持公司股权70%、10%、20%。2005年11月,天源公司聘任栗强华为副经理。2006年1月,栗强华利用掌管公司公章等之便,未经郑万朝、朱朝云同意,伪造了《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郑万朝、朱朝云的全部股份变更到其妻周惠娟、其岳父周合昌名下。2007年3月26日,栗强华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职务侵占罪被公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一审认为:栗强华被天源公司聘任为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股份价值122.23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栗强华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栗强华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挪用资金部分事实略)
二、《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下简称《工作意见》)内容: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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