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克先(6)
《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股权即股东权利,指的是股东基于出资对公司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
股权来源于股东出资交付,作为对价,股东也因此获得了股东资格拥有了股权,但股权不直接对应公司的相应比例的财物。
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公司也拥有了法人财产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二者相伴而生,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设立而同时产生。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股权而直接干涉公司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
(二)股东与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的变更并不是公司人格的变更,股东可以不断变化而完全无损于公司的同一性。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于股东的民事主体。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义务独立于股东,公司的权利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司承担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股东履行。
(三)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股权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刑法》第9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六、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对《工作意见》的理解
《工作意见》最主要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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