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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申请仲裁主张的劳动报酬范围/孙斌(2)

3、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确定的“劳动报酬”?
兰泉答复: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确定的“劳动报酬”关键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看出: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基本一致,将未休年休假工资列入“加班工资”范围符合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实际上在加班的特点。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看未休年休假工资列入职工福利费用与其性质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将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列入劳动报酬(第85条)、对带薪年休假时效规定(第148条)兰泉认为值得商榷,应当对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进行全面认定。

兰泉拷问HR(十三)
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bbs.chinahrd.net/thread-8302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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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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