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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是否依法受理?/孙斌
兰泉拷问HR(十一)

举报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是否依法受理?

  A公司由于HR工作失误,在B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现在B提出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人事主管通过与B所在的部门主管进行沟通得知B需要继续在公司工作不会申请劳动仲裁,于是要求B补签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从前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但B确认补签劳动合同时间为签字当日。
在补签劳动合同第二天B以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人事主管就此向总经理说明邮件中声称:B的举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范围。

  兰泉提问:
1、你认为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范围?
兰泉答复:
从《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看: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从第十六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情形看,都是属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劳动者根据自己受到损害的程度来主张自己受到的具体损失,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职权上无法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主张的要求进行裁决,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的权益。

本讨论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于2005年2月1日,在当时B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已有明文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依法受理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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