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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是否依法受理?/孙斌(2)

在新、旧法适用上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8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事实上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仅是本案例涉及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部分条款自动失效,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人社部曾将不少规定列于待修订的范围,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涉及的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患病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未支付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但基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这一系列修订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就本讨论涉及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来说,如果将已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劳动者进行举报权利剥夺的话,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多年以来一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由于有的地方司法解释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的时间限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的两年以内,超过两年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这样就形成了劳动者为了主张用人单位多年以来一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只能选择举报,或者已申请劳动仲裁的职工被迫以职工代表身份举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支付除举报者之外的其它未申请劳动仲裁在职(离职)职工多年以来一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其结果让用人单位要么解决举报者劳动争议问题,要么支付除举报者之外其它职工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多年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而用人单位对多年以来未支付的加班工资需要一并结算支付,其数额将让部分用人单位无力承受。

因此兰泉建议在仲裁诉讼无法保护的情况下,已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有权进行举报主张仲裁诉讼尚未保护部分的利益,这样才能避免已申请劳动仲裁的职工又以职工代表身份举报用人单位情况继续发生(实践中劳动者进行举报对结果不满意,仍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2、在有规定的情况下B在举报不能依法受理的情况下,除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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