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村民“被贷款”案应如何定性/肖佑良
山西大同村民“被贷款”案应如何定性
案情: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的农民发现,自己竟然莫名其妙背上了贷款且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是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此事一传开,很多人因为担心自己遭遇同样的事情,纷纷到当地人民银行排队查询。在短短数天时间,就发现有数百人“被贷款”,“被贷款”数额从2000元至80万元不等,贷款总额逾1000万元。
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认定为违反发放贷款的行为。此罪立案标准要求单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已经发现的被贷款金额都达不到100万元以上,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因此,该案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犯罪是可以累计计算犯罪金额,数额达到100万元,就应立即立案。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就是这么认为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总金额逾1000万元,应以此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挪用资金罪。“被贷款”其实是挪用单位资金的一种形式。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山西大同村民“被贷款”案件是一起挪用资金案。理解该案事实,必须要对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有所了解。案件事实不清楚,就容易产生误判。
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有一整套规章制度,管理相对严格。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人没有单独的银行资金支配权,只有极为有限的管理权,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相互制约的。因此,银行中工作人员整天与钱打交道,犯贪污与挪用等之类的职务犯罪相对较少。比较而言,单位的会计、出纳对单位资金的管理权限就大得多,相互制约较少,更容易出现职务类犯罪。
与现金管理比较,信贷资金的管理是金融机构相对薄弱的环节。银行的现金管理是最为严格的,都有多人参与,相互制约,几乎滴水不漏。但是信贷资金管理,就不一样了。信贷员和主管信贷的领导,就跟单位的会计出纳一样,具有比较大的支配权。然而,信贷员和主管领导所掌握的信贷资金,并不能直接挪用,原因是信贷资金要转换成现金或者转账,必须通过柜台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柜员的操作必须有完备的手续。为了满足柜台提现或者转账的要求,信贷员和主管领导,通常会通过虚假贷款来满足形式上的要求,而柜员只作形式上审查。虚假贷款要满足贷款的形式要件,信贷员等人就要弄虚作假。信贷员和主管领导通常二个以上或者多人串通共同作案,收集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多种资料搞虚假贷款,以他人贷款的名义把资金挪用出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有的用于放高利贷,有的用于非法活动等等。这就是所谓的“被贷款”产生的原因。这种虚假贷款到期了,这些人又会通过还本付息和续贷的方式来掩饰,而那些被冒名贷款的人是毫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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