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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村民“被贷款”案应如何定性/肖佑良(2)
这种被贷款的挪用方式比较隐蔽,表面上银行的账面是平衡的,一般不容易被发现。不过,这种平衡与大家所熟悉的贪污平账行为不同,贪污平账是永久性的,而这种被贷款表面平衡是暂时的,实际上并不平衡。因为被贷款是虚假的,贷款到期之后,银行是要回收贷款的,到期之后无法收回贷款,账面就不平衡了。因此,这种被贷款行为的实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贪污行为,而是挪用行为。大致弄明白了被贷款的流程,案件事实搞清了,解决定性问题就水到渠成了。这起案件实际是由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挪用资金案,上述第四种意见才是符合实际的。
本案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不存在所谓的贷款人,名义贷款人是假冒的,实际贷款人就是信贷员或者主管领导,还本付息都是他们自己的事。没有实际贷款人,就谈不上是刑法意义上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不过,从广义的角度看,这种自己批自己贷的行为,也是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之一。由于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特别规定,就不再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普通法条了。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个被贷款案件的定性及要求单笔贷款金额达百万元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本案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事实。这些领导和信贷员本身就代表金融机构,不能说自己骗自己。二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断地还本付息,恰好证明行为人只是想暂时借用,不是企图非法占有。洪教授关于本案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贷款”案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全部弄虚作假是金融机构内部人亲自操作的,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骗取”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山西大同村民被贷款案实质上是一起挪用资金案。这种挪用方式比较隐蔽,表面上与贪污类似,容易引起误解。要准确把握此类案件,必须了解相关的贷款工作流程和金融常识。本案被贷款人数多,金额大,都充分说明案发单位有多人涉案,而且作案时间相当长。当地司法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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