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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王礼仁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
——对重庆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记案评析
王礼仁

【内容摘要】重庆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记案,作为一个正面的典型案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婚姻登记14年后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最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规定受理本案,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结婚后共同生活11年,并生育子女,仅因婚姻登记姓名瑕疵撤销婚姻登记,其实体处理也难言具有正确性或典型性;第三,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效力弊端甚多。因而,本案不仅不具有典型意义,反而会造成误导等不良效果。
【关键词】十大行政诉讼案;婚姻登记;起诉期限;法律适用

2015年07月13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4年重庆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2014年重庆行政诉讼10大案例情况,其中案例“第10”是“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白皮书》将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在我看来,无论是诉讼路径或程序,还是实体处理,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好的正面的好的典型案件,而是一个适用法律错案或有严重瑕疵的案件。下面拟对这个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重庆高院《白皮书》关于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的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朱小艳”于1999年在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关于“朱小艳”的主要记载为:姓名朱小艳,出生日期1977年1月27日,户籍地贵州仁怀市,出生地贵州仁怀市五马镇大岩头村堰塘组,身份证件号522130770127202。“朱小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主要记载内容为:我单位大岩头村堰沟组与王长风同志申请结婚登记,证明如下:姓名朱大艳,出生年月日一九七七.一.二十一。 2001年,王某与“朱小艳”生育一子。2010年春节,“朱小艳”因故离家出走后未归。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查询《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记载的“朱小艳”户籍信息及《婚姻状况证明》上记载的“朱大艳”身份登记信息,公安机关未查到与之匹配的身份信息。2013年12月24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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