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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王礼仁(2)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状况证明》上记载的女方姓名、出生年月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结婚证》上的记载明显不符,且该《婚姻状况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但被告对此疏于审查仍予以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由于不属于原告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其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即丧失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利。但一些特殊情形的发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将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作出例外规定,对法定期限的扣除即是一种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系在“朱小艳”离家未归后经查询获知“朱小艳”身份虚假之时,此前因“朱小艳”隐瞒真实身份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疏于审查导致王某并不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前述不属于王某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王某获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 重庆法院去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5008件 行政机关败诉率五年内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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