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王礼仁(3)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5-07/13/c_1115906662.htm ]
二、本案关于诉讼期限的法律适用与理解是错误的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白皮书》发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诉讼期限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在我看来,本案关于诉讼期限的法律适用与理解是错误的。
1、王某与“朱小艳”于1999年登记结婚,到2013年12月24日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14年了。
2、本案已经超了最长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是5年。本案已经超了5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本案的错误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理解和适用错误
5、本案的审理在2014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前,根据当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即丧失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利。尽管最高院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值得注意的是,它只适用一般起诉期限,即超过了三个月但在五年以内,可以适用解释第43条提起行政诉讼。但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即超过了五年则不能再适用解释第43条规定。否则,设定最长起诉期限则没有意义了。
三、 电脑上“查无此人”并非现实中亦无此人
王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无“朱小艳”相匹配的身份信息,并不意着现实中没有与王某结婚的这个真实的人存在。
这里介绍一个在民事诉讼中审理使用虚假身份“查无此人”的案件,可以参考。枞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成功地审理了“查无此人”的离婚案件。
2004年陈帅与唐燕登记结婚,当年12月,唐燕生下女儿陈文。2007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争吵后,唐燕离家出走,从此与陈帅断了联系。2010年12月,失去耐心的陈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唐燕离婚。在诉讼中法官发现唐燕身份有问题。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唐燕的身份。当户籍管理员将结婚证上唐燕的身份证号输入公安户籍网,微机显示“查无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户籍地址查找,亦查无“唐燕”此人!但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驳回原告离婚起诉,要求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是通过大量工作,查清当年“唐燕”有时将名字写成“唐燕”,有时又写成“唐妍”,最终查明“唐燕”的真实身份后判决双方离婚。[安庆一夫妻造假结婚后导致离婚难,安庆网http://www.anhui.cc/news/20110509/4185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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