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王礼仁(4)
应该说,这个案件通过民事程序处理得很好,值得推广。
如果通过行政诉讼,肯定会以“查无此人”撤销其婚姻登记。此案也说明行政诉讼中的所谓“查无此人”,有许多并非“查无此人”。
事实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撤销婚姻,对于姓名等身份信息登记错误,但真实身份明确的案件,因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不相吻合,也以“查无此人”诉讼撤销婚姻。
《白皮书》中的“朱小艳”或“朱大艳”的真实身份是可以查清,只是行政诉讼简单的以无相匹配的身份信息撤销婚姻登记而已。
四、仅凭身份信息登记瑕疵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1、“朱小艳”并非骗婚;[ ]
2、“朱小艳”与王某有真实的结婚意愿和共同生活事实。王某与“朱小艳”结婚后共同生活了11年,并生育一子。
3、王某与“朱小艳”共同生活11年, 王某不可能不了解“朱小艳”真实身份,事实上只是一个婚姻登记姓名瑕疵问题。
4、如果仅凭身份信息登记瑕疵,即可以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婚姻就太多了。如将“陈必勇”登记为“陈毕勇”。。。。。。等等,都要撤消了。
5、姓名错误、部分身份信息登记错误,并不影响婚姻效力。对此,我在《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婚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的反思
婚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一直是一个走不出的误区。实际上,行政诉讼根本无法适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效力弊端甚多。
(一)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存在法律障碍
1、行政复议的路径不通
2、行政诉讼撤销瑕疵婚姻的根据不足
3、婚姻登记无过错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效力案件,一般只有三种选择或结果:一是因超过诉讼期限而驳回;二是曲解诉讼期限而受理;三是公开违反诉讼期限规定而受理。
(二)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存在功能性障碍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判断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3、行政判决的功能和形式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4、行政诉讼无同时确认诸多婚姻形态效力案件
5、行政诉讼难以处理“被结婚”案件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撤诉等规定难以适用婚姻效力
7、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实质审查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
8、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的婚姻效力纠纷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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