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王礼仁(6)
(六)民事程序完全可以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程序没有存在的价值
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弊端如前所述,保留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符,而且由于行政诉讼规则不适用婚姻效力,则需要建立两套行政诉讼机制、两班研究人员和审判法官,即在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建立一般诉讼机制和婚姻诉讼机制两套体制和两班人马。更为重要的,即使两套行政诉讼机制,也不能完全解决婚姻效力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在民事诉讼也存在家事诉讼程序、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导致其内部出现两套体制和两班人马,也会导致与民事诉讼中的家事程序、机构、人员重叠。这种机制不仅立法和司法成本高,而且还会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等诸多弊端。从婚姻效力案件的基本性质以及家事案件的特点看,应当走集中化、专业化道路,将婚姻效力案件统一纳入民事家事程序体制内解决,才是正确的选择。对此,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 》一文[ ]中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注释:
王礼仁《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3718.shtml
王春晖 王礼仁《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3期。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3fu.html
王礼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
(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作者: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法院家事法官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