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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律师讲法(一)行政诉讼篇/于伏海(2)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张三对政府的某一个行为如果不满意,想起诉政府,那张三首先就得看看政府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行为还是第十三条的行为,如果是第十三条的行为,那张三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讨个让自己满意的说法,比如可以向国务院提意见,建议国务院修改或者废除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等;如果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那张三就可以起诉作出这一行为的政府了,比如张三被警察从家里带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张三认为警察拘留自己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警察所在的公安局。
有人问,大多数警察不都是在派出所上班吗?为什么不起诉派出所,而是起诉公安局呢?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如果大家去派出所办过事情,或许会留意派出所大门上挂的牌子,上面一般都是这样写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鼓楼派出所,这个牌子告诉我们,派出所派出所,重点在“派出”二字,也就是说,派出所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他代表的就是某一个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就是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警察,派出所警察的行为就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警察的行为,派出所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它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那起诉他,法院就无法判决它承担法律责任,诉讼的目的就无法达成。类似的派出机构还有很多,除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张三尽管是被某一个派出所的警察带走并拘留了,警察给张三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盖的章也不会是“某某派出所”,而是某某公安局或者某某公安分局,张三如果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处罚,那他就可以带着这个处罚决定书去法院起诉了。
类似这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
下一节,我给大家讲解去法院起诉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欢迎大家喷场。
思考题:政府可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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