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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追加、管辖之实质/孙斌(2)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八条规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让当事人选择适中的被告进行行政诉讼;应当注重级别管辖让各地中级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重任。

事实上对各地区级法院现阶段审理行政案件而言已经是无法完成的任务。笔者希望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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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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