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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朱美针(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英国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称为透视理论。[ 王进东、林晓东.公司的博弈与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1]其中美国是最早创设并广泛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起源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桑伯恩法官提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具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果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朱慈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78-79]此后,这一制度不仅在美国发扬光大,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引用或有不同国家开创相类似的制度,不断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譬如,英国在1948《英国破产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在20世纪60年代也出现了相应的判例;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引入该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得以引用;德国在1920年出现类似案例,并开创了直索责任。我国早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之前就出现了法人人格否认类型的案件,后来在修改时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运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离不开众多学者的研究理论,分歧越大,讨论越激烈,出现的新方法、新理论也会越多,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这两种主要学说:
1.诚实信用原则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公司法,那么这项原则同样应该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诚实信用原则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为该项制度起到兜底性条款的作用。再则,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历程中,信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用良好的企业发展更加持久,也更受投资人的信赖;诚实守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如果股东没有遵守诚实信用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是由自然人制定的,不免会有漏洞,或者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不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具体法条适用时可以协调完善各项制度的发展,包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公平说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制定了法律,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制定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体现了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正义在立法时应当予以考虑且不可或缺。在美国,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实现公司正义的重要指导;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需要考虑:一旦法院不否认公司人格将导致不公平。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在立法层面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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