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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朱美针(5)
4.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除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外,国外的理论研究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以责令被操纵法人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这项制度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内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股东或者是公司本身请求否认法人人格;第二站情形是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债权人请求否认法人人格并要求公司承担公司股东的债权人的债务。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对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型的案例也并不多见,所以至今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但是推进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仍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的运用也需要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样谨慎使用,譬如资产严重不足,利益遭受到侵害如果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损失将更大等等条件。
三、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
(一)诉讼制度及其他法律方面的不足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已经做出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在法律法规方面,虽然已经有了这项制度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有以下情形:第一,在法律法规中虽然已经存在这项制度,但在诉讼法中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合理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维权比较困难,特别在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两项上面。第二,在诉讼中管辖法院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并不普遍,各个法院的经验有限,让没有这方面经验的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时难免会损害到当事人利益。第三,法律法规仅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一般规定,对于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第四,在该项制度诉讼中法官的职责、其能动性在法律中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自规定以来方面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民营公司密集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也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实践中虽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发展也提供了很多素材,但由于引进这项制度的时间较短,法律法规还不足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运用。形成了目前情形:第一,高素质法官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官并不都是全面型人才,知识面有限,对于这项制度掌握并熟练运用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各个法院都明显缺乏这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第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及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无法界定,不能确保个案均实现公平正义。第三,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因审判水平的不同,容易出现“同种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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