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上海市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孙斌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23)
兰泉点评《上海市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笔者认为《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对《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根据上海的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个人账户的范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业年金制度、发放退休补贴等规定;其中笔者认为最具特色的是职业年金制度。下面笔者就该办法部分内容进行点评,仅供关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讨论、相互学习,有不足之处望给予指正: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兰泉点评:
该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适应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兰泉点评:
该办法与《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相比有突破,确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事实上就个别公务员而言,如果到60岁或者工作年限达到三十年还不能达到离休条件而最终退休的话,按照该办法可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有一个问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公务员在入职后是否要缴纳养老保险,如果缴纳了达到法定年龄属于离休干部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有待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调整范围)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兰泉点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是否代表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一致,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十二条(账户管理)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记账,且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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