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上海市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孙斌(2)
第三十三条(账户计入)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兰泉点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记账制(即空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退休时多年累计的职业年金总额由同级财政拨付到个人账户。
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通过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拨付到个人账户。
有一点没有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第三十五条(待遇领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依法继承;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兰泉点评:
这二种选择方式,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时再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是否有可行性?
估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选择时可能更多的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即职业年金总额除以法定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如50月计发月数为195月、55月计发月数为170月、60月计发月数为139月)计算出计发月数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
第三十九条(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凡按原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级专家等人员,原提高的退休待遇改为退休补贴,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兰泉点评:
在本办法实施前高级专家等人员原在退休工资中增加的退休待遇部分改为退休补贴,笔者认为应在进入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
对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高级专家等人员是否享受该待遇没有具体说明。
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目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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