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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的定罪方法:直接定性法/肖佑良(2)

直接定性法不需要解释法条,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议是完全不必要的。在直接定性模式下,形式解释应对法条的普通适用,也就是形式与内涵相一致的情形;实质解释应对法条的特殊适用,也就是形式与内涵不相一致的情形。此时,应透过形式看清其实质,以实质内涵为准。基于这个原因,只需要掌握法条内容的通说就足够了。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个通说就是当初立法时的原意,这是成文法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执法者和刑法学家,务必严守分际,不要越过通说这个雷池半步。然而,有一种错误倾向需要注意,一些人打着所谓的实质解释论旗号,随意解释法条及其用语,其本质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直接定性法的结论是客观的,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强调案件事实清楚,事实是客观的,法条是客观的,结论必然是客观的。定性有了客观的评判标准,执法人员对自己办案就会有底气,案件终身负责制就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采用直接定性法与司法改革员额制下的终身负责制是相适应的。这种方法的推广应用,将大幅度减少检察委员会或者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案件定性的会议,提高效率。直接定性法的结论是客观的,当然具有三段论定罪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当你掌握好了直接定性法,再回过头去看看三段论,其实质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故弄玄虚,除了自娱自乐外,容易使人迷失方向,无法反省自己的错误。例如,张明楷教授撰写的《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就是这种思维的典型代表。当前,有种错误做法同样值得关注,就是把百花争鸣的刑法学理论,也应用到实际的办案中来了,造成执行刑法与执行刑法理论混淆在一起了,导致相同案例司法处理结果百花齐放,大家似乎都是有道理的。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应用直接定性法,因其结论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从根本上杜绝一个案件定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发生。


这个直接定性法,笔者是使用在先,最初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寻找什么法理依据。在QQ群里向大家推介这个方法时,遇到他人提问理论依据是什么,一下子就被问住了,事先从未想过这个问题,一时不知应如何回答。事后反复思考,觉得这个定性方法是能够找到理论依据的。由于法条本身就是法学家从实际案例中提取出来的。既然法条都是从案件事实中提取出来的,当然定性也是可以从案件事实中直接提取出来,与四要件理论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直接定性法的本质应是四要件理论的简化版。近年来,有法学家鼓吹三阶层取代四要件,企图把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看了这些人的所谓理由与案例,笔者发现这些人并不真正理解四要件的精髓,一知半解,是犯了照搬照抄的不切实际的错误。对此,笔者另外打算撰写专题予以批判。直接定性法视法条本身为终极的刑法理论,直接指导刑事司法行为。直接定性法并不排斥理论,而是重视理论的,只是强调这个理论就是法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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