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刘江汉(2)
五、总结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不得已而根据自己的力量加以解决。正因此,刑法明文规定,即便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责根据、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当防卫是对紧急不法的侵害行为所进行的反击,反击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自身,具有“正对不正”的二面结构;相反地,紧急避险则是对与引起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受害对象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者,具有“正对正”的三面结构。
注:本文主要参考法律教育网,《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分析》。
【1】参见张明楷:《论偶然防卫》,《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2】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138页。
【3】参见(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日本成文堂2008年日文版,第463页。
【4】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总论》,日本成文堂2008年日文版,第230页。
【5】前注【3】,(日)山中敬一书,第463页。
【6】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日文版,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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