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操作的影响/邵有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操作的影响
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邵有
【内容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制度上对证据的质证、判断一直以来都是法定证据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相关对于证据规则的规定,逐渐发展和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采纳的法定证据模式,从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证人出庭规则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于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性。在程序上放宽了对于案件实体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的限制性规定,侧重于保护案件实体审理。作为代理律师应适应新法的要求,面对法律对于证据采纳的新规定,应从实务角度采取合法适当的权益应对上述证据规则的变化,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行业水平予以应对,方能为当事人更加维护好各项合法权益。
【主题词】证据制度规则 证据采信新规定 律师实务
一、我国司法证据采信模式及发展现状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成文法国家,隶属于大陆法系,自16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直大力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等特点,我国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在诉讼活动中对证据采取法定证据制度,并逐渐形成分类清晰,证据证明力及等级层次分明的发展趋势。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为完善证据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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