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操作的影响/邵有(3)
6、细化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要求。以前证人出庭形式上比较随意,没有详细统一的严格要求,《解释》现在统一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具体要求,证人作证必须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出庭作证,强化了对证人作证效力上的认证,有利于审判工作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降低了部分案件当事人利用证人违法作证的损害。
7、增加了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的规定。《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案件特别授权律师代理,部分律师对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一概否认,增加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部分当事人利用聘请的律师规避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有利于查清案件具体事实。
8、《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这之前只是散见于其他司法文件当中,并未实施统一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充分辩证看待鉴定结论等科学性证据,为法官审理案件开拓思路,同时更是对司法公正、透明、权威树立了牢固的证据基础。
三、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于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及相关应对
1、及时举证责任,应诉时把握好举证时间,避免超过举证期限。
尽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修正,当事人危未及时举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但法院对此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出现诉讼,部分公司往往需要时间来进行内部决策,甚至个别公司还要通过招标程序来选定律师。请务必注意《解释》中规定的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较以前缩短——不少于15日。此时公司法务人员应注意把握好时间,避免超过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法官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论具体情形,一概不予采纳。且有些法院并不主动指定举证期限,为防范不必要的风险,代理律师应主动向承办法官询问并落实举证期间。因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仍应注意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代理律师应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证据签收制度,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应注意落实证据签收;如采取非窗口提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等,也应做好送达回单、传真签收或者事后补充签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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