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操作的影响/邵有(4)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考虑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例如:在举证期限仅提交初步证据,之后再补充提交反驳证据和补正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是注意应当写明客观理由,减少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同时若证据是由第三方机构保管存放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和收集。另外,如果担心延期举证不被准许,或者准备时间极为有限、难以按时提交证据,应考虑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一定是一次性的,有些复杂的案件根据诉讼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多次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提供该证据的期限。最后,如果确实没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也应当冷静处理,向法院陈述逾期的客观理由,以及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妥善利用《解释》对于逾期证据处理的相关规定。
2、平时应注意证据的保存,重视各项资料规范有序的管理。
证据制度的新规定对日常工作的证据保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务必注意文件资料的保存,防患于未然。比如,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应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出具流程、公章使用、文件保管方式等制定一套管理规范,并要求公司人员按照规范严格执行。特别要注意保留好材料原件,比如影音资料需留存没有经过修饰修改的原始文件,公司人员离职时做好其工作中电子邮件的保存工作等,避免日后应对诉讼因证据保存不善而承担不利后果。
3. 使用工作邮件、短信等对外沟通时需要慎重,对不了解的情况不要随意确认或承诺。
《解释》中已经明确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应该说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公司人员使用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工具等就工作事务进行沟通时,最好使用公司或工作专用的邮箱地址或账号。同时,沟通时应当谨慎,对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不要随意确认事实或做出承诺,以免日后被对方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加以利用。
3. 举证时注意利用好电子数据证据,同时注意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由于电子数据的范围已经明确,实践中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沟通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公司在组织证据时注意将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考虑在内。但是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的特点,用作证据时,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另外在取证时,不要采取非法手段,例如窃听、偷拍、诱导式取证等,不仅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会留有不诚信的当事人形象。
5. 诉讼中涉及专业问题或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律师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业务及行业水平的提高,并请专业人员出庭提供诉讼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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