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未来: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探讨/张鸣(5)
互联网的最显著特点是对信息的处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任何人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轻松的制造、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互联网帮助人们突破了传统信息交互过程中行业、地域和身份的限制。然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非接触性也同样为虚假信息和信用风险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且,由于信息在互联网上几乎无限的传播范围和惊人的传播速度,虚假信息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积累并高速传导至几乎所有相关领域,风险事件一旦爆发,其破坏力将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般迅速震荡整个社会体系,将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同时,互联网信息便捷性、隐蔽性和易毁性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合适的土壤,轻点鼠标,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简单迅速的实施侵权行为或消灭证据,且不易被发现,这对传统权利保护模式和证据保全带来全新的挑战。所以,确保“互联网+”模式下的交互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对电子证据及时、有效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此相对,公证在信息处理、证据固定、事实证明领域的专业优势,可以与互联网机制无缝衔接并良性互动,实现互相促进和谐共赢的局面。公证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而且能为大众提供更加高品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和“公证制度”具有诸多的相容性,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度融合。
1、在电子商务中,通过公证的参与,对诸如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电子签名主体等在内的市场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为交易相对方有效识别线上电子主体身份提供可靠地解决方案。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和不实的身份信息将令整个电子商务的安全和稳定性荡然无存,线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交易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而线上的电子化身份信息均来源于线下社会个体的信息,所以,确保能够准确核实社会个体的实际身份信息,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转至关重要。
公证的专长就是对证据的核实和确认。通过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确立的严格和科学的证据识别、收集及核实程序,公证机构可以就电子商务主体的社会实际身份信息进行有效的查验。公证工作从起始到结束都是围绕着证据核查展开的,公证从业人员从进入公证机构开始就一直接受证据识别、收集和确认的专业训练,可以说证据意识是公证的基因,核实能力是公证的本能。所以,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凭借训练有素的识别能力和审慎专业的核查技巧,公证员都可以对待核实主体的基础身份信息的真伪和有效性进行分辨。通过公证的参与,对电子交易主体的线下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保障主体线下基础身份信息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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