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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未来: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探讨/张鸣(8)
5、探索实现公证证明力数字化的方式,为电子合同订立、电子邮件真实性提供可靠的证明,为电子数据提供安全高效的“存管+提取”服务。
首先,在电子身份识别确认阶段,通过互联网身份公证标记功能、分布式数字证书公证认证机制,可以对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识别提供可靠的公证证明工具,这为交易各方在网络环境下有效识别对手的真实身份提供了解决方案。
其次,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纸质公证的证明效力数字化的途径。通过综合的运用诸如:对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注唯一的公证标记用于识别,对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在交互之前由公证机构生成和提取唯一的摘要验证码用于核验,运用公证时间戳固定重要交易时间等方式,以数字化的公证证明力对电子形态的合同、邮件以及其他信息提供可靠地证明服务,将传统纸质公证的效果以电子化的方式呈现。
对电子数据而言,其容易被修改、极易消失的特性使得各方对通过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来实时存管、保全数据的需求非常明显。所以,公证行业以公证公信力为基础,积极开发高效、便捷、自助式的数据在线存管工具,及时满足社会需求十分必要。该项公证服务的要旨为:公证机构运行可全天候提供自助式对外服务的平台,当事人可以随时登录平台在线使用公证提供的存管工具,并且也只能使用该工具提供的功能来收集和保存对象数据。在整个数据收集和保存的过程中,直接接触对象数据的仅有公证工具,收集和存管数据的动作都是由公证工具完成的,当事人无法私下接触公证工具存管的数据,只有在向公证处申请提取存管数据后才能获得数据并得到公证证明。同时,在公证存管数据时设计同步的数据加密机制。可以设计为分布式的加解密方式,即在存管数据的同步实现数据加密,且完整的解码内容由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分段持有,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查看数据,只有当事人申请提取并和公证机构同时在线解密后,才能获取原始数据,并获得公证机构对数据真实性的证明。
6、积极开发和使用适合不同网络和证据存储状态的保全工具和实施方法。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表明,使用合适的证据保全手段对于提高保全工作的抗干扰性和可靠度大有裨益。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证据的大背景下,对存在于网页,邮箱,云盘存储软件、即时通讯软件(QQ、微信等),移动终端的应用软件等的数字形态证据,如何实施最佳方式的电子证据保全,避免人为取证手段选择不当造成对数据的污染或是毁损,是公证在电子证据保全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公证价值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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