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未来: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探讨/张鸣(9)
本文认为,针对不同形态和存储于不同载体的证据特点,以电子证据取证时的“最小破坏原则”为指导,积极研发和制定符合证据特点的最优保全工具和方法,“尽可能保存原始形态证据”是公证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举例来说,对网络视频流形态的证据,在保全时应当以完整固定视频为首选,而不宜直接截取视频片段或进行简单的截屏存照;对网页构成元素丰富的网站整体进行保全,适合使用或自行开发如“屏幕录像专家”功能的能够全面记录每一步操作实况的保全工具,从而能完整、同步、可视化的记录和还原整个保全操作过程;对邮箱,QQ、微信、APP终端中存在的证据,针对证据的不同存在状态和物理设备的不同特点,可以综合的使用下载数据保存、实时页面截屏、手机连接投影设备后放大操作及录像、手机画面实时拍照、利用可靠的第三方软件获取数据等手段和工具,以期能够利用现有技术和工具最完整、最原始的保全证据,避免取证工具和手法使用不当造成对保全证据的污染或是破坏。
同时,在使用第三方软件辅助保全证据时,应当注意软件获取途径的合法和正规,避免使用试用版、破解版,以购买正版为宜。对于需要长期、反复使用的软件,建议对其主要功能进行司法鉴定,以权威的鉴定结果作为制定数据保全合适方法的重要参考。
7、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开发网络证据服务专用软件,对网络上的具有相一致性的证据进行全方位收集、汇总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出具适度证据评估报告的可行性。公证机构可以尝试自行开发具有洁净、高效搜索以及网络证据收集、汇总功能的集成软件系统,实现对网络证据保全服务的创新和增值。在证据保全过程需要进行网络搜索证据时,可以运用自己开发的软件实现对证据关键字的垂直、深度搜索功能,彻底改变一直以来网络证据保全时搜索功能只能依靠各大商业搜索引擎(百度、谷歌、雅虎、必应等)的状况。
同时,使用自主开发的搜索引擎的好处是可以排除上述商业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及显示信息时的商业影响(如使用上述商业搜索引擎搜索后呈现的信息状态会因被搜索信息在搜索引擎商业排名竞价系统中的出价带来虚假的信息热度和排名次序),能够真实的、最大范围的了解保全对象在网络中的实际分布状态、转载频率和存在深度,从而为公证员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证据保全咨询意见,安排有针对性的保全方案,并实施有效的证据固定提供权威、可靠的技术工具支持。
在上述自主搜索引擎功能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的云计算技术,开发对网络证据状态进行物理汇总的功能,对保全对象出具综合的证据状态评估报告,提供公证证据保全的增值服务。该功能只是对网络上已经存在的证据的数量、位置、相关证据、扩散状态等进行综合收集和物理汇总,并不进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可以理解为是对被保全证据的网络存在状态和相关扩散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保全,是一种广义上的证据记录,实质上仍然属于证据保全范畴。所以,该功能并未超越公证的职能范围,也就不存在超越法定职能的问题。通过搜索功能对网络同一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后,可以对网络同一证据的生成源、分布状态、影响的范围、被关注的程度、信息传播速度等进行锁定和记录,并据此生成直观的证据对象网络影响度评估报告,从而与保全的证据一道加强对事实情况的反映力度,为当事人提供多层次的证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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