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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确定)?/孙斌
兰泉拷问HR(十四)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确定)?
王某2003年2月来公司工作,2012年9月与公司协商由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对用工期间加班工资标准也存在异议。

兰泉提问:
1、在正常情况下王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兰泉回复:
在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作年限的计算、二是前12月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在工作年限计算上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年中工作时间为1天或者365天,均按一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计算发生了变化,即半年中工作时间为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1天或者182天(183天),均按一年计算。
对照本案王某在2008年前工作年限为4年11个月,即计算为5年;2008年后工作年限为4年9个月,同样计算为5年;合计计算为10年。
王某经济补偿计算公式为:10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资(对前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请看以下的回复)。

2、如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兰泉回复:
在双方协商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的情况下,工作年限的计算应从2008年起开始计算,终止劳动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一致。之前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生活补贴费的规定只适用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计算生活补贴费标准与经济补偿不一样。
事实上在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许可双方协商超出或者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范围)。

3、王某前12个月工资构成中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上述那些项目应列入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兰泉回复:
在上述工资构成中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应排除在外,根据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上述四种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而出差补贴则排除在外,高温补贴属于劳动保护的福利也应排除在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本身是在上述工资中扣除,因此不能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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