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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确定)?/孙斌(2)
最大的争议在于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虽然该工资在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后才发放,但上述两规定均将该工资列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范围。
因此王某前12个月工资构成中应列入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等。
在实践中前12月月平均工资范围应该是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前12月月平均工资,如果有非正常月工资(如全月或者半月为病假工资)应排除在外,选择上一个正常情况下的月工资。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或者其它月份(如入职当月)的工资不是全月正常工资也应排除在外。

4、王某的加班工资基数构成与经济补偿是否一致,如有不同给予说明?
兰泉回复:
对加班工资基数标准相关规定已有一定的变化,按最新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看为月工资收入。
月工资收入应当泛指计算加班工资当月的月工资收入。
从王某工资构成上看,兰泉认为除出差补贴、高温补贴、季度奖、年终奖、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加班工资外其它工资构成应列入月工资收入范围。即正常工作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收入,与季度奖、年终奖、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等奖励、补偿工资无关(还包括当月的奖金),当月加班工资本身是月工资收入计算后的工资,不能重复列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因此王某的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等。

兰泉拷问HR(十五)
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已正常上班怎么补偿?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3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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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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