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要点解析/陈召利(2)
(一) 形式为借款;
(二)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三) 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要点三: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
法释〔2015〕18号文第十三条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要点四: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
法释〔2015〕18号文对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的规定多次出现了24%和36%的限制,让人眼花缭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答记者问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创设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制度。所谓两线,一条线是指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率界限为年利率24%,另一条线是民事法律不予保护的利率界限为年利率36%;所谓三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一个是无效区(年利率36%以上),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36%)。
结合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简要归纳为:
(一)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包括逾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有效;
(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四)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是,无论如何,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五)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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