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界限研究/王军旗(6)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正如上文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存在广泛争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该罪的特征描述过于模糊,缺乏判断标准,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应当整合相关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规定该罪罪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中,不利于刑事司法实务的进行,应当在效力更高的《刑法》中明确规定该罪的几大特征和主客观要见,明确该罪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是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作以明确解释。明确“非法”主要指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从事银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或资本业务。
三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该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相比于P2P金融、私募基金等,民间融资与该罪的界限较为模糊,在司法实务中易将民间借贷误判为构成该罪,因此应当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特别应明确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的应当排除在该罪之外。
本文成文之际,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日,该规定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对民间融资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并有望逐步解决之前一直存在的粗放、自发、紊乱的民间融资问题。司法实务界对民间融资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说明规范各类融资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期望在这一领域的讨论未来能够更加深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打开新局面。
作者介绍:
王军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田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参考文献
[ ]刘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第41页。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以下应当认定为社会公众:1、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介》2015年4月28日,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fangtan/zhuanti/2015-04/28/content_35442802.htm
[ ] 袁冰:《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与裁判文书》,《北大法宝》。
[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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