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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庭审理借款合同案件的主要做法/刘顺涛
浅谈基层人民法庭审理借款合同案件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现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笔者作为黑龙江省农垦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践谈一点不成熟的做法: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特点:
笔者所在的垦区基层人民法庭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的比例较大,其次就是辖区内的农业银行,借款原因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农场职工种地贷款,农业银行主要是职工因动迁购楼贷款。
二、产生借款合同纠纷原因:
(一)、天气的因素。辖区内是以大田农业为主要经营项目,千百年来农业的发展无不受困于自然界天气的因素,科技发展到今天也是如此,所以辖区内天气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多少。
(二)、借款人的因素。辖区内个别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
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难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现状,严重的当事人已躲债外逃,法庭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将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庭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四、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2、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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