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并非改革要求/张喜亮
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并非改革要求
[编者按]近期,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要求从山东省471家国有企业中“一次性”划转百分之三十国有资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派出股东董事和监事,参加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管理。两个文件甫一出台,引起了不少学者、官员的热议。对此,国资国企资深专家张喜亮研究员撰写此文,与关注国企国资改革的各界人士商榷。
作者 张喜亮
近期,山东省制定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有赞有弹,说法不一。
在笔者看来,“直接从国有企业中一次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没有领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要义。
深刻领会《决定》的要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定》虽然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并没有要求直接从“国有企业”中划转国有资本。《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只是一个概括性表述,至于划转的主体、划转的客体、划转的方式、划转的程序等等,则是在后边的内容得到阐释:“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企业之国有资本上缴的收益,不仅仅是用于保障,还用于改善民生等方面。
《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的问题,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并非直接从国有企业中划转国有资本,“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是国有资本收益比例需要“逐步”提高,明确了时间表和封顶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三是不仅用于保障,还有改善民生等其他用途,“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由此可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并非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国有企业有义务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至于具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和改善民生或其他用途及分配比例,则是公共财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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