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并非改革要求/张喜亮(3)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担着来自各种渠道资金的“保值增值”职责,通过“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而非直接投资运作基金或直接委派董事、监事参加企业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派出股东董事、监事直接参加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之管理,客观上分享了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即国资委的职权,有悖于社会保障基金法定的性质和职责。
国企股权未必充实社保基金
直接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归属社保基金,表面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实际上只是获得了国有企业的股权,而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董事会成为国有企业股东,未必对社保基金有好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投资人必须要承担市场经济主体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应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责决定其必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其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之承受力是相当脆弱的,一旦亏损则不仅仅是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全国人民无法交代,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这个股东以后,国有企业就能够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就能够使国有资本更安全、决策更正确和执行更高效。
社保理事会与国资委难成“一致行动人”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即便是持有国有企业股权,其性质决定之必然是“财务投资者”即更关注于回报。国资委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法定出资人代表,其性质决定之必须是国家经济的“战略投资者”即更注重的是服务于国家战略。作为注重本金安全与利润回报的财务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了其财务目的而大量减持国有股权或增加国有股减持频率,可能导致国有企业股权频繁变动,股权分散化还可能导致控制权的松动,则不利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说,划转国有企业之国有资本实际上是缩减了国资监管机构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数额,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财务投资者”更加追逐资本回报兑现而减持或增加减持频率,还有可能被非国有资本主体恶意收购或稀释国有股权而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追求的目标、功能的定位、考核评价等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很难成为企业治理中的“一致行动人”。“双头”监管“共治”国企,必然导致决策掣肘、效能低下,不但难以合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导致国有企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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