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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
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

提要:书中所谓的实质解释论,应用在案例分析中,要么事实不清时陷入想当然的主观主义泥潭,要么随意扩大刑法条文及其用语的内涵与外延,本质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从案件事实中寻找直接行为的直接定性法,直接、简单、高效、准确,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唯一性,具有传统三段论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刑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强调法理论证的错误导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表现,严重制约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网上聊天时,常有人拿刑法学家讲述的案例观点,佐证自己的意见。这本《刑法的私塾》中的案例被人多次提上来讨论,一些奇怪的观点激起我的好奇心,便从网上购买了这本书。长久以来,我不看刑法学家出版的理论书籍,主要是此类书籍对实务办案参考价值较少。这本《刑法的私塾》应该说是我看完的第一本刑法学理论书。

书中第一课是讲述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刑法条文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刑法学家们分成二派,一派主张形式解释,一派主张实质解释。一派提出《刑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另一派回敬《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多少年来都是这样争论不休。刑法条文作为原则性的规定,本身就是从实际案例中归纳出来的。法条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肯定是当时的法学专家们,依据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案例,集中集体智慧归纳总结的结果。必须尊重法条字面含义,相信原则性规定是不会有错的。在实务中,形式解释是主要的、是主流,实质解释是次要的、是支流。前者应对普通情形,就是形式与内涵相统一的情形;后者应对特殊情形,就是形式与内涵不一致的情形。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一些刑法学人自诩为坚定的形式解释论者或者实质解释论者,把两者对立起来,妄想压倒对方一统天下,是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严格来说,两种解释方法都是演绎思维,没有本质上区别,只是演绎过程中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罢了。形式解释论更关心形式,实质解释论则强调实质。笔者认为,这种定罪时解释法条的演绎思维复杂、容易出错、效率低,远不如定罪时不解释法条的归纳思维简单、不易出错、效率高。与演绎思维相对应的三段论间接定性模式,在案件事实与法条之间通过法理论证架设桥梁完成定罪过程;与归纳思维相对应的直接定性模式,在案件事实与法条之间直接接轨,无需法理论证。

所谓直接定性模式,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能符合常情常理及能够经受相应领域常识的检验。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和法条上,不要离开半步,从案件事实中寻找直接行为,直接归纳提取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一致+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确定案件的定性。这种模式完全不需要解释法条,也没有法理论证的过程,最强大的优势是结论本身的客观性,是无法推翻与抗辩的,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确保了定性结论的唯一性、准确性。该模式要求知识面一定要宽,与案件事实相关领域的常识都要掌握,这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所必不可少的。法条掌握字面含义或通说就可以了,对刑法学其他理论的学习不作要求,但阅读大量案例分析必须要做到,至少要阅读3000至5000个典型案例,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能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刑法条文来源于案例事实归纳的结果,本身就是终极的刑法理论。从案例事实中寻找直接行为,直接归纳犯罪构成要件,这是案件定性的捷径。这种定性方法直接,简单,准确,高效,而三段论间接定性方法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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